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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时对困难一方的帮助是指什么?

  离婚时对困难一方的帮助是指什么?

  深圳离婚律师解答:根据《婚姻法》第42条的规定:“离婚时,如一方生活困难,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。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;协议不成时,由人民法院判决。”

  根据《婚姻法解释(一)》第27条规定,《婚姻法》第42条规定所称“一方生活困难”,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。

  司法实践中,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提供经济帮助应当满足以下条件:

  (1)要求经济帮助的一方,即无生活来源,无劳动能力并且生活难以维持;

  (2)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应有给予经济帮助的负担能力;

  (3)提供经济帮助仅限于被帮助者处于单身的状态,要求经济帮助的一方尚未再婚,如果双方原订的经济帮助期限未满,接受经济帮助的一方再婚的,就会丧失继续接受经济帮助的权利。

  离婚经济帮助与离婚时损害赔偿不同。

  离婚损害赔偿是以一方有过错为主观要件,而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则不以一方的主观过错为要件,主要是基于对生活困难一方基本生活需要的满足出发的。除非受帮助方有非常严重的过错,否则也不影响经济帮助的给予。

  关于经济帮助的具体方法,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件规定了这样几种处理情形:

  第一,离婚时一方年轻,有劳动能力,生活暂时有困难的,另一方可给予短期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助;

  第二,结婚多年,一方年老病残,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,另一方应该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;

  第三,在执行经济帮助期间,受资助的一方另行结婚的,对方可终止法律教育网 原创给付;第四,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,一方又要求对方继续给予经济帮助的,一般不予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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